听课、评课的规定

 

思政部关于听课、评课的规定
(试行)
 
 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,规范教学行为、增强教学交流,改进教学方法,提高教学水平,特制定本规定。
  1、部领导、各教研室负责人及所有任课教师,都必须履行听课职责。听课对象为部门所有专兼职教师。每学期初对听课计划进行初排。
  2、部领导和各教研室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(12学时),教师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(10学时),听课完成情况作为个人及教研室考核的参考依据。
  3、通过听课,对教师在教学大纲的落实、教学内容处理、教学方法采用、课堂的组织等方面进行恰当的了解和评价。同时了解员工对各门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意见建议,教风和学风方面存在的问题。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。
  4、教师每次听课都必须认真填写《思政部课堂教学评价表》,并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。意见建议以适当方式反馈给任课教师。评价表和意见建议交教学秘书处汇总、归档,以供学期教学考核和形成报告之用。
  5、对教师的授课评价必须客观公正,应以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质量为目的。
  6、对授课教师的评价作为教师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  7、思政部将在每学期开学时,公布上学期的听课情况,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教学检查中反映的问题。

  8、本规定从2011年6月起执行。